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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时红包转账表达爱意再常见不过,但若金额较大,分手后能否以“彩礼”名义要回?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为恋爱赠与与彩礼的法律边界厘清了标准。

据了解,贾某与刘某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因矛盾分手。交往期间,贾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多次向刘某转款。分手后,贾某认为这些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扣除“520”“1314”等特殊金额后剩余的79996元。刘某则辩称,这些转账属于情侣间的一般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须以缔结婚姻为明确目的,且符合约定俗成的仪式性,通常为一次性大额给付。本案中双方恋爱时间较短,未涉及订婚、见家长、商谈婚期等事宜,不符合彩礼给付的社会习俗特征。贾某的转账无论从时间、方式还是数额看,均不构成彩礼,应认定为一般赠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贾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带有特殊寓意的转账(如520、1314)以及日常消费、小额花销,一般属于增进感情的普通赠与,交付后无需返还。彩礼认定有严格法律标准,零散多笔转账即便累计金额较高,也难以认定为彩礼。恋爱中的付出应出于自愿,分手后索还赠与款项,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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