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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0日晚,西安一小区发生悲剧。男子童某为女儿举办生日宴后,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争执,情绪激动独自离家。当晚22时许,童某返回18层住所时,从电梯层门坠入电梯井,跌落至轿厢顶部,因特重型颅脑损伤于次日离世。其朋友赵某笔录显示,事发前听到楼道撞击声,出门看到童某用身体撞击电梯门后坠落。

法院调取监控发现,电梯当时正常运行,22时06分12秒运行至12层时突然停止并出现明显震晃。经审理认定,事故系人为破坏18层左侧层门,导致电梯在12层门锁断开停运。

事发后,童某妻子杨某等家属将物业公司及电梯管理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55万余元,认为电梯门轻易被撞脱落说明存在安全隐患。法院核查显示,涉事电梯每年通过年检,持有合法《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维保记录完整,坠落并非电梯故障或维保不当所致,电梯管理单位无过错。

但法院发现物业存在安全管理漏洞:电梯安装年限已久、存在老化,物业未及时更新或针对性排查隐患,也未在层门外张贴禁止倚靠、撞击等安全提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一审酌定物业承担10%责任,赔偿149820.9元。家属不服上诉,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童某饮酒后失控撞击电梯门,其自身危险行为是事故直接、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但物业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张贴必要警示标识,管理瑕疵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负有对共有部分维修养护、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此案警示:成年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饮酒后更需控制情绪;物业也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排查隐患、完善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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