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3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正式生效。针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开门杀”现象,该《解释(二)》明确规定,若机动车乘车人在开车门时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乘车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对此应予以支持。在保险公司赔偿后,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乘车人和驾驶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明确责任归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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