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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从事生意的孙某辉在转账时因操作失误,将4万元误转至王某星的银行账户。发现错误后,孙某辉立即联系对方要求退款,王某星虽承认收款,却以“并非本人过错”为由百般推诿,企图将钱款据为己有。

多次催要无果后,孙某辉持转账流水、通话录音等证据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辉与王某星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王某星收取4万元缺乏合法依据,且其行为直接导致孙某辉产生财产损失,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王某星明知款项系他人误转仍拒绝返还,主观上具有过错,“并非本人过错”不能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理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星在十日内返还不当得利款4万元。

法官提醒:转账时务必仔细核对收款信息,避免操作失误;收到不明款项应及时核实并主动返还,切勿心存侥幸。即便自身无过错,只要取得利益缺乏合法依据即构成不当得利,须承担返还义务,还可能面临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等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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