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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龄夫妻扶养费纠纷案。原告张某身患癌症晚期,生活无法自理,其丈夫魏某被子女接走后挂失工资卡,停止经济支持,张某靠微薄养老金难以维持治疗与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扶养费。

庭审中,魏某辩称自己年近90、生活不能自理,且张某有养老金,无需扶养。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均年事已高,但经济能力差距显著:张某除养老金外无其他收入,魏某养老金明显高于张某,具备履行扶养义务的经济能力。法院认为,张某身患绝症、生活困顿,已属“需要扶养”的法定情形;魏某不能以年迈为由免除法定责任。结合双方收入、实际需求与本地生活标准,依法判决魏某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

法官提醒,夫妻扶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只要婚姻关系存续,一方“需要扶养”且另一方具备能力,就必须履行义务,不因年龄、疾病、子女赡养或家庭矛盾等事由免除。司法裁判以刚性约束守护重病配偶的生存权益,也为社会传递了婚姻责任不容推卸的明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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