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解除后,钱款到账即为合法所有?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明确裁定:无合法依据获得的额外钱款,必须全额返还。
2025年11月,某科技服务公司与承租人张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期3个月,承租人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押金3000元。租赁期间,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并签订《租车合同提前终止协议》,约定扣除违约金后,剩余押金由出租方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退还。2026年1月,公司按约足额退还剩余押金,双方债权债务结清。
然而,后续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公司再次向承租人支付宝账户重复退款2700元。承租人足额收到协议约定款项后,额外多收了一笔无任何合同依据的退款。公司多次联系要求返还,承租人始终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已按约定结清,承租人在明知款项已结清的情况下,额外收取2700元退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构成 《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方有权请求返还。最终,法院判令承租人全额返还2700元。
法官提醒:不少市民存在认知误区,认为“钱到自己账户就是自己的”。但从法律层面而言,没有合法依据获得的利益,均属不当得利,占有者负有法定返还义务。转账失误、重复退款、错打款项等情况发生后,当事人应主动核实、及时返还。若恶意占有拒不退还,受损方有权诉讼维权,获利方不仅需全额返还,还可能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利息损失等费用。诚信履约既是道德准则,也是法定义务,切勿因贪图小利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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